风险责任的划分

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①外界自然条件;②人为干扰;③招标文件;④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⑤污染物的影响;⑥招标文件未提供。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

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

(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